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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了购房意向金,不想买了能退吗?
案例简介
数月前,李先生和妻子到某房产公司售楼处看房。期间,李先生夫妻看上一套户型不错的商品房。经销售人员小张介绍,如果确实有意向,可以考虑当天先交1万元意向金,以便帮他们申请相关优惠。李先生当即向小张交纳款项1万元,小张也当场将一份交款核对单交给李先生。此后,小张还曾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通知李先生夫妇尽快去签署《商品房认购书》。
然而,当天回到家后,李先生慎重评估了自己的实际购房能力,并分析对比了下周边楼盘的情况,与家人商量后,决定放弃购买这套商品房。为此,李先生赶紧到某房产公司售楼处说明了情况,他认为双方没签订认购书,也没有正式的购房协议,售楼处应退还1万元的意向金。
而某房产公司售楼处则主张,这1万元是李先生交纳的定金,如果李先生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房屋,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,房产公司将没收定金。
双方僵持不下。
近日,当地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。庭审认为,双方没有签订定金合同,房产公司制作的交款核对单书明“交款内容”无法证明李先生交纳的款项为定金,因此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归还李先生款项1万元。
律师说法
“购房意向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,具体性质应该看购房者和房产公司或者房东签订的协议。”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,如果是约定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,若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没有签订合同,那么定金是不退的。如果没有进行明确的定金约定,那么该笔款项可以退还。
“购置房屋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大花销,因此房屋交易对买卖双方而言更应慎重对待。”李爽律师提醒,市民在日常购房过程中,如遭遇类似情形,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;而作为房产公司,也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,在购房者交纳相应款项的同时,不要忘记签订《商品房认购书》,因为该认购书中的内容往往可以明确款项的性质为定金,能够有效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。
(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,案例虚构仅供参考。个案有特性,勿直接套用)
文字:崔帅
编辑:王丹 王昙
审核:王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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